一、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
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 io le t”,“前进”商标的英文“Fo rw a rd”,“钻石”商标的英文“D iam ond”,“天鹅”商标的英文“Sw 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
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二、商标不能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
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
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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